|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共11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
飞华健康网 中国保健品招商网 环球保健品网 800医药招商网 中国美容保健品超市 中国医药招商网 88蓝保健品网 保健品招商网 褥疮的治疗 中国美容保健品网 景药师医药网 成人用品加盟批发 会销保健品招商网 浙江维康药业 保健品招商 会销产品招商 膏药招商 中国保健品网 保健品加盟 39养生保健网 养生理疗加盟 更多 首页 | 网站简介 | 法律声明 | 合作专区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中华保健养生网门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沪ICP证12003694号 |
![]() |